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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作者:毛磊
发布日期:2008-03-14

经济观察网讯  提议案人:黄鸣(山东团全国人大代表)

议案背景: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非常重视信用体系的建设。2007年初,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发出了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快了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步伐。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邵伏军透露,目前我国已建成世界上最大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到2007年8月29日为止,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为1232万家企业建立了信用档案,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已为5.86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这意味着,国内绝大多数有收入的人都建立了信用档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议案摘要:

一、为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破产法。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三、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四、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五、保留破产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5年、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额度的财产。由破产人自由支配。

提议案人简介:黄鸣,十届、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副理事长,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副会长,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来源:《人民日报》 记者 毛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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