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先行 资本市场大戏演出开始

    经济观察网 尹中立/文 对于此次新股发行改革的解读,应该放在资本市场改革的大背景下去考查。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资本市场的改革共有五句话。我认为这五句话中最重要的是第三句话,即“多渠道拓展股权融资”。这句话在中央文件中还是第一次提及,以前没有这样的表述。

    既然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采纳了这个思路,下一步就等各部门行动。证监会先行一步,把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先抛出来。未来最重要的看点有三:一看财政部出多少钱组建母基金(股权引导基金);二看国资委如何动作;三看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的比例如何扩大。【全文】

证监会首推存量发行 剑指新股“三高”圈钱
    经济观察网 记者 赵娟 11月3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以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推进新股发行机制市场化改革,证监会将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作出判断,但是在新股定价、承销环节,证监会进行了十余处修改,加强了审核环节中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市场约束机制,提高定价市场化程度,明确指向抑制新股“三高”现象(即高发行价、高估值和高募集资金)。

    具体而言,上述《意见》在新股定价环节的改革包括:将不再执行“25%规则”(新股市盈率参考行业市盈率25%);针对发行人,把减持行为与发行价挂钩,限制发行人定高价;采取措施约束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报高价,确定发行价时,要求先剔除报价最高的10%的申购量等;提高网下配售的比例,限制网下配售的投资者家数,增加单个网下投资者的配售数量,加大报价申购的风险,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等等。

    根据证监会内部的数据,“三高”问题已备受关注。一方面,创业板上市企业355家平均发行市盈率54.38倍,超募1倍以上占比73%,大量资金闲置;另一方面,新股上中小投资者亏损严重,目前为止,355家公司中100家上市公司股价低于发行价。【全文】

创业板大顶已现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张力 12月2日,创业板指报收1253.93点,大跌8.26%,创下指数建立以来最大单日跌幅。IPO暂停后供需不平衡带来的创业板稀缺性溢价在IPO开闸后瞬间崩塌。

市场化 IPO 恢复,同质或更优质股票供给将大幅增加,创业板上,新股可能面临批量发行,对创业板恐怕会产生最大的负面冲击。 

    万家基金认为,短期资金利率下降对市场的支撑作用处于次要地位,左右将来股市走势的将是短期内对改革预期的透支或者说炒作方向的迷失,其次是经济缓慢的下滑。IPO重启将不利于业绩和估值相差过大的个股和板块,如创业板和中小板,但是优先股和分红对传统蓝筹有利。

    在经济增速仍在下降、流动性趋紧的宏观大背景下,明年A股或仍难有趋势性机会,结构型机会在创业板的一轮杀跌后将重新找寻方向。【全文】

大股东减持遭遇“紧箍咒”

    经济观察网 彭友/文 随着证监会12月1日出台新规,限定大小非的减持行为,此举或给不少破发的创业板企业带来“护盘”的动力,关注破发股票,或将成为投资者获利的一个新渠道。

    新政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管人员所持股票,要想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证监会此举,无疑是给“大小非”带上了紧箍咒。如果希望减持公司股份,必须维持股价在发行价之上。数据显示,截至11月,136只创业板股票跌破了发行价,占比38%,其中,13家公司目前股价较发行价腰斩,跌幅最大的天龙光电。【全文】

证监会召开IPO重启火线会议 强调保荐机构义务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李意安  12月2日下午,证监会召开了新股发行重启相关会议。在会上,证监会副主席姚刚面对已过会项目保荐机构投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强调了各保荐机构在此次制度改革中的义务。  

   “IPO停的时候有很多负面新闻,主要是关注‘三高’问题,其中发行价格高是主要原因。现在新股开闸,有人议论不解决三高圈钱的问题新股不应该开闸,因此引入老股发售和券商自主配售,券商发行人定价,发行节奏市场化等制度安排,这些制度短期内可能让发行人股东套利,为了老股卖高价将新股定价推高,所以本次新股制度改革发行价如何制定需要各承销商平衡双方利益关系,不能单独偏向发行人定高价。”姚刚强调,“超募分成的现象一旦被发现,主承销商相关资格将会被取消,老股减持、券商自主配售等环节涉及很多利益要特别注意,销售环节出现问题也会暂停承销资格。”  【全文】

IPO新政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2013年11月30日

    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要求,必须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厘清和理顺新股发行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关 系,加快实现监管转型,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强化市场约束,促进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为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奠定良好基础。改革的总体原则是:坚持市场化、 法制化取向,综合施策、标本兼治,进一步理顺发行、定价、配售等环节的运行机制,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推进新股市场化发行机制

    (一)进一步提前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时点,加强社会监督。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正式受理后,即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

【全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
2013年12月2日

    第一条 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行为(即老股转让)。

    第三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既包括公开发行新股,也包括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应当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价格应当与新发行股票的价格相同。

    第四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确定首次公开发行时各自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

    第五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其已持有时间应当在36个月以上。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得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

    第六条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或质押、冻结及其他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况。

    第七条 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的,应当向发行人董事会提出申请;需要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事先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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