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网贷行业而言,借款人与平台之间的纠葛大抵绕不开一个话题,那就是“借款利率”。在聚投诉、黑猫投诉等平台上,关于借款利率是否超过36%国家线,充斥着许多用户的投诉。然而36%到底具体怎么定义?应该采用APR还是IRR计算,实际上法律中尚未有明确标准。
这里先科普、区分下APR和IRR的定义。APR是年利率,就是指一定期限内利息额与存款本金或贷款本金的比率,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年化综合成本”。而IRR是金融机构内部使用的专业术语,称之为内部收益率,就是资金流入现值总额与资金流出现值总额相等、净现值等于零时的折现率。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规定》”)中明确,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为年利率36%。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非法放贷意见》”)中,将超过36%实际年利率的非法放贷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就上述两文提及的36%年利率的计算问题,由于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尚未明确具体的计算方式,市场相关参与主体针对该问题产生诸多争议,其中核心在于:年利率的计算方式究竟适用APR还是IRR。
2017年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也就是说平台上借款利率的上限为年化36%。文件发布之后,大多数正规平台基本上对产品做了全线调整,严格将利率控制在APR36%以下。
2019年12月24日,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副主任许可在财经网专栏发布标题为《民间借贷的雷池之界:年化收益率36%而非内部收益率36%》的文章指出:
梳理我国年利率36%来龙去脉之后发现,相关利率即借款期限内利息数额与本金额的比例,与“年化收益率”(APR)计算方式一致。梳理美国法律史的梳理表明,36%(APR)并非无中生有,而是市场驱动和政策导向的平衡结果。
在当前没有具体细则的情形,可以按照《非法放贷意见》第5条的规定,将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违约金等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的期初金额,一并纳入计算。从而得出如下结算公式:年化收益率APR=(期初费用+总还款额-合同约定贷款本金)/借款年限/合同约定贷款本金x100%。
事实上,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利率管制目的看,只有作为借款成本统一标准的“综合年化利率”才是监管对象,用于衡量金融机构投资收益的“内部收益率”不应该、也不可能是监管考量目标。
此外,参考众多人民法院对于民间借贷的真实判决案例来看,确实大多数情况下是按照APR36%来算的。

实际上,目前官方之所以并没有表示“必须以IRR口径计算年利率”,是因为监管当局和市场都知道其带来的行业影响不可小觑。
“就目前的行业现状来看,平台的资金成本9-10%、运营成本、坏账成本,林林总总加起来,大多数平台想要在IRR36%以下盈利会比较难,这不符合行业发展基本的盈利逻辑。”一位资深业内人士表示,“目前80%左右的互联网信贷产品都是以APR口径标识年利率的,一旦用IRR口径标识目前的所有信贷产品,那么也就意味着这个行业的生态系统将遭到破坏,必定会对整个行业造成严重冲击。”
目前网贷平台服务的大部分是银行等金融机构难以触达的长尾客户,而这部分客群中,不少客户征信数据缺乏,风险管控难度大,但这片市场目前是银行服务网络覆盖相对有限之地。因此,金融科技平台如何为这部分客群中的优质客户提供便捷服务,建立合规有效的风控模型,识别欺诈风险和个人信用风险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由于这部分客群本身违约风险较高,因此平台需要通过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来覆盖坏账风险。一旦采用IRR的利率计算方式,这部分客群则只能被抛弃,从而丧失获取金融服务的可能。
从财务角度分析,IRR的优点是考虑了货币的时间价值,但IRR本身所存在的缺陷亦不容忽视:IRR的算法包含一个不现实的假设,即假定投资每期收回的款项都可以再投资,且再投资的利率与原内部收益率一致。这只是一个理论上的算法,在实践中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大部分司法判例采用APR,也许有这样一个理由,就是应该采用消费者能够理解的利率计算方式,而非复杂的金融专业,这样不利于信息对称,APR是最基础的数学,自古至今民间所能够理解的算法,而内部收益率则是金融机构的算法,虽然更专业,但是普通民众的现金价值是否能严格按照金融机构的收益率来达标,值得怀疑。也不利于借贷双方在公平原则下进行交易。
所以从政策规定以及民间借贷的真实案例来看,网贷行业等业务中借款利率APR36%的规定是有迹可循的,也是上层监管对于行业发展的有效干预,从长远来看,有利于行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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