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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证金遭挪用 山西资源整合后遗症
2011-08-10 07:48 来源:经济观察网 作者:温淑萍 编辑:经济观察网
导语: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本是用于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恢复治理的一项由企业上缴的资金。但它的用途在山西长治市正在走向另一种“改革”。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温淑萍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本是用于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恢复治理的一项由企业上缴的资金。但它的用途在山西长治市正在走向另一种“改革”。

本报获悉,长治市5月20日印发了一份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的“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下称保证金)”管理使用的通知。

该通知称,将会对保证金的使用进行改革试点,并将吨煤的提取额度由10元提高为20元,资金用途列为城市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基础设施建设、接替产业发展和解决因采煤引发的社会问题。

“这与国务院原本出台的保证金使用范围是背道而驰的。”山西环保部门人士担忧,山西本来是保证金的试点城市,这一改革万一被其他城市效仿,那中国煤源重镇的的生态问题,“将会变成一个严重的大问题。”

而事实上,这一现象背后隐现的是,随着煤炭资源改革的快速推进,地方财政收入剧减情况下的一种慌乱和穷则思变,是资源整合的一种后遗症。

试点与改革

山西,几乎是中国最早进入煤炭开采时代的城市,时间为上世纪80年代。

随着煤炭产业的发展,小煤窑在山西泛滥成灾,而滥采滥挖注定周边生态环境急剧恶化。

为恢复周边生态环境,保护周边人员的居住,2006年之前,包括国土资源部、环保部门等人士多次圆桌,商定了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的诞生。

据环保部门人士透露,当时的想法是,煤炭企业破坏了环境,那就由煤炭企业出钱,按吨煤10元缴纳到当地财政,政府监督,用作治理恢复周边的环境。

2006年,国务院发文同意将山西作为试点,规范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

次年,山西制定《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并下发,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该办法明确,保证金的提取标准为每吨原煤产量10元,按月提取。缴存方式则分为两种模式,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经省财政部门同意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设帐户储存,政府监管。其余的煤炭企业,上交属地的财政部门专户。

该项资金的用途被列为,矿区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源治理、废弃物综合利用;采矿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及受灾村庄搬迁;矿区自然、生态和地质环境的恢复,包括国土整治、土地复垦和矿山绿化;与矿区生态保护、治理和恢复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这些资金的使用方式为,资金归企业所有,财政只是作为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监督和代为管理。每年企业编制环境恢复治理实施方案,经环保部门批复完毕,就可以根据这个实施方案,到当地财政去申领缴存的资金,财政部门按照工程进度返还缴存资金。

当治理结束后,环保部门组织验收,看是否达到环境要求,花了多少钱,差额补齐,最后形成验收报告。

而山西长治市出台的改革文件,将这一提取标准和用途几乎颠覆。

“为加快我市煤炭产业转型,解决因采煤引起的生态环境破坏、接替产业发展不足及相关社会问题,促进经济转型跨越发展……

市政府决定对保证金筹集使用办法进行改革试点。”据文件规定,保证金由之前的10元,提高为20元。资金用途为,城市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基础设施建设、接替产业发展和解决因采煤引发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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