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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投资的厦门“正名”
2012-10-23 07:48 来源:经济观察网 作者:韩雨亭 鲁礼义 编辑:经济观察网
导语:台商感激之情来自厦门法院突破惯例,首次判决认定“隐名投资合同”合法有效,台湾投资者敏锐而聪明地知道——“意义要远远胜过案件本身”。

经济观察报 记者 韩雨亭 鲁礼义 近日厦门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份案例,可能让在厦门的隐名投资者看到希望,尤其是台商。

10月5日,厦门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隐名投资纠纷案例——此案入选了厦门中院年度十大精品案。虽然说此案牵涉的交易数额并不大,甚至可以说微不足道,但它却将对众多台商和隐名投资者产生重大影响和深远意义。

隐名投资和挂名股东在中国经济发达地区蔚然成风——这已成为一种隐秘的经济现象。这种行走在中国法律和政策边缘的投资方式,犹如危险的“暗礁”,让投资人面临着法律和投资的双重风险。

近年来,因此引发的官司和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法院通常判决认定此类投资不受法律保护,许多投资人因此“血本无归”。

现实正在发生着微妙的改变。厦门中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曹发贵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这个案件在理念上的突破是最重要的。”

在这起案件中,两名台商被判败诉后,不但没有上诉,并通过律师对法院的判决“表示感谢”。很显然,台商感激之情来自厦门法院突破惯例,首次判决认定“隐名投资合同”合法有效,台湾投资者敏锐而聪明地知道——“意义要远远胜过案件本身”。

“探路”的诊所

案件和故事缘起一间门诊部。几年前,胡月梅女士在厦门思明区开办了一间“瑞安福满门诊部”——这是具有私人营利性医疗机构,注册资金为100万元。2010年5月,台湾人林峰亮、王东生准备到厦门寻找机会,听说她的门诊部要转让,通过详细考察,他们决定买下门诊部的股权。5月24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厦门思明瑞安福满门诊部股权转让协议书”,以50万元分期付款的方式,从她手里买下了这家门诊部的股权和内部资产。

尽管大陆和台湾签订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允许逐步开放台资在大陆投资医疗机构,但设定了准入制度。

摆在台湾投资者眼前的几道门槛,首先便是合资双方须是企业或医疗机构,个人不能作为合资的一方;其次是投资数额必须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第三应以合资或合作方式成立医疗机构,须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方可申领《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执业,如果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为规避上述审批程序的强制性规定,视为无效合同。

这些条件似乎并不能阻挡台湾中小投资者的欲望。为了能在医疗业这块富矿上有所作为,很多台湾投资者选择了一条冒险投资手段——隐名投资。

林峰亮、王东生也选择了同样的操作手法,他们从胡月梅女士手中购买门诊部时,聘请了一名当地人担任法人代表,他们则是躲在幕后的隐名投资人。

他们低估了这项投资的风险性。这间门诊部在注册时只办理了税务登记,却没有办理工商登记。在2010年5月20日,厦门市劳动部门取消了门诊部作为医保卡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资格,也停止了刷医保卡的服务。

交易初,胡月梅已将该风险告知林峰亮和王东生,但当时他们自信而乐观地认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要求相关部门取消医保资格的处罚。

如果能将医保刷卡资格保下来,意味着利润丰厚。

接手后,林峰亮和王东生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由于不能刷医保卡,到门诊部看病的人很少,门诊部处于亏损境地。2011年,他们将胡月梅告上法庭。起诉的理由是;交易以隐名投资方式入股门诊部,该转让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说白了,林峰亮和王东生想通过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来拿回自己的投资款。

但作为台商林峰亮和王东生代理人,厦门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龚晓洪说,“当事人买来之后发现一些问题,就想转手,但别人不敢买。如果法院认定他们可以买的话,就可以卖。我们可以通过诉讼,法院司法裁定的方式。有两种可能,一种是驳回你的诉求,买卖是有效的,你不能退。另外一种是,你不可以买,合同是无效的,回到合同签订前的原状。只要法院裁定可以买,我们就不会亏,不可以买也没关系。”

这是聪明的诉讼策略,进可攻退可守,无论怎样都会对林峰亮、王东生有利。

如果法院判决交易合同无效,台商就可收回50万元投资款,如果判合同有效,可为台商隐名投资“正名”——门诊部可再度转让。

但胡月梅一方认为,如果仅此判决合同无效,有失公平和诚信原则。

“正名”的价值

曹发贵法官曾经留学英国,他在伦敦大学亚非学院获得了法律系硕士学位,他认为,“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就可以作为”。

早在2004年,曹发贵法官就曾处理过一桩类似的案件,隐名投资的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受到大陆法律保护?当时最高人民法院态度很明确——合同无效。到了2011年,最高院对此态度有了很大的转变,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各地法院的态度也相应做出了改变。因为,最高院这一规定第15条明确指出:“合同约定一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隐名投资已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司法认同。

曹发贵说:“两名原告和代理律师没有注意到最高院态度的变化和司法解释的颁布。他们采取了传统的诉讼方式,希望判决合同无效。”

虽然最高院已一定程度认可隐名投资合同有效性,但如果放在具体行业还“尚需斟酌”。此案最终究竟该如何判决,曹发贵内心还没底。

正常程序走得很快,起诉、送达、答辩、开庭都很快。不过判决书,曹发贵却前后写了一个半月,反复地思考,中间走访了卫生局、厦门市人大法委,从立法本意上去跟厦门市人大的法委讨论,内心比较确信以后才做出判决。

曹发贵法官经过研究后发现,“《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只说台商可以进入医院服务领域,没有讲到可以进入门诊部、个体门诊部。但是我查询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国家说可以用其他方式投资,但其他方式是什么,这里有一个授权地方去立法解决的空间。厦门有立法权,很明确地说可以投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就包括医院和门诊部。后来我们看了广东的做法,广东就允许。广东可以,厦门为什么不可以?据了解,这个政策要各省去跟卫生部去要。我们纯粹从立法的文字上理解,应该没有问题。”

对于台商隐名投资医疗行业,其合同是否有效这个问题上,厦门卫生局意见比较保守,他们认为隐名投资门诊部不符合现行卫生管理条例,故认为该合同无效。

曹发贵法官说:“卫生局当然也很希望我们能给他们一个明确的司法建议,我们暂时还没有做。可能会拿判决书给卫生局看一看,我们也在考虑要不要发一个司法建议。”

经过法律层面反复推敲和斟酌后,厦门中院做出了判决。判决内容简言之,就是法院驳回了林峰亮、王东生的诉讼请求,认定《厦门思明瑞安福满门诊部股权转让协议书》有效。

龚晓洪律师说:“判决没多久,林峰亮、王东生就成功将门诊部转让出去了,赚了十几万。购买者也是一名台湾人。”

由于这是涉及两岸的法律官司,这笔交易仅50万元的交易纠纷,所引用的法律条款比一般案件要多,据记者计算,判决书引用了国家和地方性的法规和条例多达9处,让人眼花缭乱。

例如《关于个体门诊部和个人行医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等。

尤其是判决书有段文字可能会让在厦门的台湾中小投资者们暗喜。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三条规定,‘台湾同胞在本市投资,享受居民待遇,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大陆居民可以申请开办个体门诊部或门诊部,那么,台湾同胞享受居民待遇亦有此等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这份判决书也能让我们看到厦门中院“突围”的谨慎。“虽然本院如此认定,但本院并不鼓励台湾服务提供者以隐名投资方式投资于个体门诊部或医疗门诊部。隐名投资不利于行政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管,易引发纠纷。”

结局皆大欢喜,但龚晓洪律师坚持认为案件法院判决,“是存在一些问题的”。“实际上这不仅仅是股权问题,还涉及到证照。我做过相似的案例,门诊部将下面的一个科室承包出去,法院判定承包是无效的。100%的股权卖,相当于把证件一起卖了。我个人认为,合同应该是无效的。”

站在法院的角度,他们须站在“更高层面认识此案的意义”。

曹发贵说:“这些年最高法院都在说发挥司法能动性,对民众要有一个指导,对政府的依法行政要发挥一些影响力。”

老难题

为了规避大陆对台商投资限制政策、避免双重征税等目的,台商在大陆隐名投资成了普遍现象,厦门作为两岸重要窗口城市,更是蔚然成风。

曹发贵介绍,近几年,厦门法院受理的涉台案件每年都有几百件,在这些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台商隐名投资引起的纠纷。

2011年,“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在厦门召开,来自海峡两岸的100多名司法实务、法律学术界人士参加,曹发贵也参加了这个会议,分享了他在隐名投资方面的案例。

会议上很多法律界人士一致认为,“建议从完善立法、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配套制度建设等方面对隐名投资现象加以规范,保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隐名投资者权益在一定范围内予以保护,但由于条文适用范围较窄,缺乏对隐名投资问题的系统规定,隐名投资纠纷仍呈现多发态势。

虽然大陆和台湾已经签订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很多行业壁垒仍然存在。“迄今为止,卫生管理部门还是不允许台商在厦门投资诊所,政府可能是基于医疗安全的考量。”龚晓洪律师说。

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说:“有一个外商投资目录,有限制、有鼓励、有禁止。禁止的,他想投又没办法投,这里面存在利益问题。这实际上是违法了,但形式上又是合法的,通过国内一些合法的主体去投资。他们是名义上的股东,但实际上背后是外商或者台商。”

虽然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很多行业都放开了,但仍然有很多行业没有开放,这使得许多外国投资者隐匿其中,然而风险就此产生。

在中国,判断买卖有无效,很关键是看有没有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没有违反就有效,违反就无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教授说:“在美国、英国还有其他一些国家,有信托股权制度,也有代持股权的做法。这种股权信托原则上都是有效的。只要不是恶意串通,不违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家强制规定,不危害国家安全,那你们之间的事都有效。”

中国内地隐名投资者也越来越多,他们游走在法律危险的边界,这也给隐名投资的法律认定提出了一个难题。

“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出于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需要,中国人富了以后,现在也低调了。第二种情况是,党的规则和国家的法律都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禁止公务员经商。这些股东不是写股东的名字,山西很多县长书记,矿产资源局的局长什么的,都是隐名持股。查的时候,工商局查不到他的名字。年终的时候,煤老板在拜年的时候就把红利写张支票装进信封,就送过去了。”刘俊海教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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