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家呼吁修改银行法

胡蓉萍2013-03-20 11:09

经济观察报 记者 胡蓉萍 金融脱媒及利率市场化背景下,越来越多的银行不甘于只获得贷款产品的固定收益,而产生了强烈的业务延展冲动。

“两会”期间,银行家代表修改商业银行法、放宽银行综合化经营限制的呼声再起。

事实上,接近决策层人士告诉本报,政策确有松动的迹象,随着银行综合化经营的渐次放开,未来的监管也将从机构监管更多过度到功能监管。

跨业经营的现实冲动

尽管现行《商业银行法》仍未完全放行银行开展综合化经营,但是近年来银行频频曲线涉足基金、金融租赁、保险等领域,综合化经营已初具雏形。

在第三批银行系基金扩容试点中,北京银行与兴业银行就拔得头筹。近日,北京银行作为主要股东的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获得证监会批复,而兴业银行的发起申请正在审核之中。

这是继2008年民生加银获批之后,银行系基金公司再次扩容。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试点最早在2005年启动,曾有两批共计8家银行获得试点资格。

除了基金领域,银行也在贷款之外的业务进行“深耕”。如招行2010年针对中小企业中正蓬勃兴起的创新型成长企业,启动实施了“千鹰展翼”计划。该计划旨在每年发掘1000家具有高成长空间、市场前景广阔、技术含量高的企业进行全方位金融扶持。通过推出“创新型成长企业综合金融服务方案”,培育和扶植这些企业逐渐积累在品牌、专利、团队、服务、商业模式等方面的优势,同时通过为企业提供上市前、中、后期一整套全流程成长财务顾问服务。

招行北京分行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王研京在此前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从银行角度看,可以助推企业发展,降低商业银行信贷风险,还可以提高中间业务收入,优化业务结构,同时,通过提供综合服务,增强优质金融资源配置功能,构建‘直接融资+间接融资’的模式,实现资本与银行信贷的有机衔接。”

看中这一领域的还有民生银行。该行根据成长性企业的上市目标,设计了“上市直通车”金融服务产品包,根据企业在上市过程中的各种需求,量身定制金融服务方案,协助企业满足上市要求,实现上市目标,并对上市后的企业发展提供后续金融服务。

虽然银行通过曲线渠道可以为企业提供类券商、PE、信托服务,但是在招行行长马蔚华看来,现行的关于综合经营的法律法规亟需正本清源,做进一步完善。

马蔚华表示,“2003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商业银行法》的修改虽然为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预留通道,但由于“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是一条例外性的规定,实践中对于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具体事项审批仍采取国务院个案审批的做法,未形成常态化的审批流程。因此商业银行仍有大量综合化经营的需求无法满足,影响了综合化经营的步伐,不利于中资商业银行整体竞争力的提高。

他表示,“如果国内中资银行不能尽快实现转型,拓宽经营领域,将影响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马蔚华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组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优化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法律环境,支持商业银行开展综合化经营。特别是要修订《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建议将现条款修改为如下三款:“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从事财富管理信托业务;经相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同意,商业银行可以投资参股或控股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不得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和非金融类企业。”

光大集团董事长唐双宁还建议增加商业银行业务范围,比如增加银行理财类、电子银行类、企业债券承销与投资等业务种类。

北京银行董事长闫冰竹则对本报记者表示:“更多居民将银行的储蓄存款‘搬家’去追求收益更高的金融资产,导致银行储蓄客户流失;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迫使银行信贷客户遭受分流,这都给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带来了日益严峻的挑战。因而,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本质上是一场客户争夺战,取胜的关键在于能否具有便利、高效、准确的优质服务来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而商业银行综合经营则有利于金融业务进行有效整合,通过多元化经营满足客户、降低成本、创造利润”,闫冰竹说。

为金融控股公司立法?

不过,在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赖小民看来,目前,由于缺少相应的法律规范、市场主体地位不明确、业务创新缺乏正确引导、交叉监管、重复监管与“监管真空”并存等现实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健康发展,还可能由于缺乏系统性行业指导、内部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等问题,引发较大的金融风险。

“虽然我国现实已存在金融控股公司,但迄今开展业务主要受《中国人民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证券法》 《保险法》 《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组成的金融法律规范监管,缺乏综合金融经营大的法律规范,缺乏明确其市场地位、赋予其合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特别法律规范,为弥补法律缺位,使金融控股公司综合化经营有法可依,现在制订特别法条件成熟,恰逢其时,非常必要”,赖小民表示。

赖小民说:”我们必须在分业监管的基础上,尝试创新更高层次的综合化金融监管制度、机制安排及监管方法,加强风险防火墙建设,有效推动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发展,防范其带来的潜在风险。应该尽快研究制订出台《金融控股公司法》,规范综合金融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金融发展。”

唐双宁也建议加快我国金融行业综合发展及金融控股公司立法。

他呼吁尽快制定一部系统和完善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对金融控股公司、控制性持股、子公司予以法律界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法律地位、主体资格、治理结构、经营机制、信息披露、市场准入与退出、母子公司间的法律和经济关系及监管责任予以明确。借鉴国际经验,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综合金融监管体系。确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体,通过立法明确综合监管机构的地位、性质、职责和权限,从体制和技术层面上改革完善现有监管体制,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