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副主席:研究制定非标债权风险分类制度

史尧尧2014-09-02 12:52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史尧尧  2014年9月2日,在《中国金融》刊登的“贷款风险分类和损失拨备制度变革”一文中,中国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表示,银监会将加快研究制定针对非标债权业务的风险分类制度和拨备计提制度,确保拨备与资本的制度覆盖不留空白,切实维护金融安全和公众信心。

在文中,王兆星将商业银行通过借道同业、借道理财、借道信托、借道投资、借道委托贷款等方式,将原来在表内核算的贷款业务转为表外业务或其他非信贷资产,定义为商业银行的非标债权业务。

他表示,2007年银监会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已经明确要求,商业银行要对贷款以外的各类资产,包括表外项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项目,根据实际的风险情况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并相应计提损失准备。

“但实际上,绝大多数银行并未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要求对表外业务和其他非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和计提拨备,这也反映了我国商业银行合规意识淡薄,自我约束机制尚不健全。对此,银监会已经提出,商业银行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严格根据实际风险承担对各类非标债权业务计提资本和拨备,并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

在近期举行的银行中期业绩说明会上,南京银行和兴业银行的高管明确表示,已经按照现有贷款五级分类原则,对非标业务进行了计提损失准备。同时,他们都向投资者保证,现有非标债权类资产是安全的。

记者较早前获悉,5月中旬,银监会向包括工行、建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等8家商业银行和北京、天津农商行发布一份名为《关于开展商业银行会计问题调研》问卷表。要求上述商业银行提供2012年、2013年和2014年3月末非信贷类资产(信用风险的非信贷类资产、同业存放和拆放、非标准债券化投资资产)及表外业务(表外同业业务和表外理财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的拨备情况并说明问题、困难以及意见和建议。

两位获得此份问卷表的商业银行高管均表示,计提准备金将降低商业银行的收入,进而影响当年向财政部门上缴税款。因此在制定具体要求前,银监会要了解真实情况并与财政部协商。

“反对意见或主要来自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因为多数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大股东都是当地财政部门或地方国有控股企业。谁会愿意减少自己的收入?”其中一位高管告诉记者。

王兆星在文章中指出,这种业务让最终借款人的风险暴露并没有真正转移到银行体系以外,或者只是转移了一部分。而会计制度对风险的计量过于滞后也是风险不断积累的重要原因,会计制度应更具前瞻性和动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