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岩岫提P2P行业十大监管原则 必须坚持小额化

老盈盈2014-09-28 20:17

经济观察网 实习记者 老盈盈 “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P2P机构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同时必须坚持小额化……”昨日,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在2014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上首度系统性地阐述了对P2P行业监管的十大思路。

王岩岫表示,得益于互联网金融比较宽松的环境,P2P在中国呈现快速地发展,但也需要加快对P2P金融法律法规的建设。目前对于这个行业的规范,相关法律法规仍在在制定中,会适应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总体原则,也会具有一定的针对性。

根据王岩岫的阐述,P2P监管十大原则规定P2P机构要遵循业务本质,不能建立资金池,要落实实名制原则;另外要明确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是为双方的小额借贷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应当清晰其业务边界,应与其他法定特许金融服务进行区别。

王岩岫认为,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同时尽可能引进正规的审计机制,P2P机构自己不能碰钱,也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监管原则还提到要充分进行信息披露,充分提高信息披露的程度、揭示风险。王岩岫还表示,P2P机构必须坚持小额化,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发展,项目一一对应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