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发节前红包 经纪人和公估人管理办法出台

姜鑫2018-02-09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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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记者 姜鑫 2月9日,保监会发布节前红包,出台了《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和《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对市场准入和退出等相关方面作出了规定。

此前保监会中介监管部副巡视员施强曾透露,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和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基本走完了法定程序,预计将很快颁布。随着保险中介行业从业主体的增多和行业增速的加快,保险中介在销售中出现一些乱象,这也引起了保监会的注意。2014年初至2016年初,保险中介监管开展了历史上规模最大,幅度最广,动员全行业参与的保险中介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以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为抓手,突出问题,以风险为导向,开启了新一轮保险中介市场监管改革。

保监会表示,《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有四个方面突出特点:一是完善市场准入退出。实施分类管理,调整优化“保险经纪业务许可”流程,强化对保险经纪公司股东的审查,并对股东出资来源、注册资本托管、法人治理和内控、信息系统等提出明确要求,规范了经纪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要求。从自愿退出、强制退出、许可证延续等方面完善了市场退出制度。二是对已取消许可的事项进行有效管理。规定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条件,加强了对法人经营合规性和稳定性的考察。强化法人的管控责任,要求其对有风险隐患的分支机构采取整改、停业、撤销等措施。细化经纪机构的报告流程和监管要求。确立执业登记管理制度,细化对从业人员的品行、专业能力要求。三是促进专业化和规范化经营。允许经营全部保险经纪业务,也可以专门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明确再保险经纪业务经营规则。要求按照保监会的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经纪业务。明确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须具备的法定条件。进一步规范解付保费和收取佣金行为。支持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开展自律管理。四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对向注册地以外派出从业人员为自然人客户提供服务的,要求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明确保险经纪机构在信息披露、从业禁止、信息安全等方面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

而《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则是在《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特别是2014年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以来市场出现的新情况以及监管面临的新环境,完善了相关制度。

落实《资产评估法》对于机构设立的形式要求,明确保险公估机构应当以公司或合伙形式设立,并对股东和合伙人中公估师比例、机构中公估师最低数量提出要求。将保险公估机构划分为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和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以负面清单形式强化对保险公估机构股东、合伙人违法违规及诚信情况的审查。规定保险公估人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保险公估人在备案公告前不得开展保险公估业务。从保险公估经营实际考虑,要求其具备一定金额的营运资金并实行托管。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已完成备案的保险公估机构持续符合《资产评估法》及《规定》有关要求,实行保险公估机构年度报告制度。优化分支机构管理,切实防止内控差、风险隐患大的保险公估机构滥设分支机构。强化保险公估机构的管控责任,要求其对有风险隐患的分支机构采取整改、停业、撤销等措施。承接《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中从业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引入执业登记管理,明确保险公估人是执业登记的责任主体,应当为其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明确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属地监管责任,强化行为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在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方面,保监会对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的从业禁止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加大对出具虚假公估报告的处罚力度。保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信息安全。规范公估程序,要求保险公估人对其受理的保险公估业务应当指定至少2名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承办,保险公估报告应当由至少2名承办该项业务的从业人员签名并加盖公估机构印章。完善风险防范流程,要求保险公估人根据业务需要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自愿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并对职业风险基金缴存比例、职业责任保险投保额度等作出细化要求。

金融机构新闻部记者
关注证券、新三板、保险行业与上市公司相关领域。擅长深度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