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立规在途业务“边界”厘清引热议

胡艳明2021-02-06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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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艳明

2月伊始,征信行业颇为“热闹”:2月2日,第二家全国性个人征信机构朴道征信在京揭牌;同日,有“征信科技”第一股之称的微众信科冲刺科创板折戟。2月10日,人民银行起草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迎来截止日期。

随着社会对个人数据保护的重视,征信行业的发展也越来越受到各行各业的关注。尤其是《管理办法》对涉及个人征信的要求引发了业界和学界的讨论。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长陈道富认为,征信的背后是数据治理,其建议考虑到个人征信较企业征信更严,因此应将二者分开,专门针对个人征信业务出台管理办法。

对征信业务的监管上,《管理办法》提到,提供信用信息的其他信息处理者应当向央行分支机构报备,而从事助贷、信用评分等“衍生”业务的机构在现有的管理办法下是否需要报备?

中国并购公会信用管理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刘新海对经济观察报记者表示,“目前还有待观察,需要有具体的解释细则和实施案例。因为这是央行征信局尝试的一种新型监管方式。”

刘新海认为,未来个人征信还是会进行牌照管理,而和信贷风控相关的个人数据业务进行分级监管也是大势所趋。

此过程中,征信业务之边界的界定不容小觑,其可能关乎我国1000多家第三方数据分析公司——它们在解决借贷“白户”(征信报告空白,即从未办过信用卡或贷款)问题方面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

怎样有的放矢整治征信乱象?如何分层构建堪称国家信用体系建设重要基础的征信体系,亦考验监管的艺术与智慧。

新规即将出台 整治征信乱象

2020年11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促进征信业发展提质的措施,要求加快政府相关数据开放和有序利用,积极稳妥推进个人征信机构准入,加大征信业开放力度。

在此次央行起草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之前,我国征信行业的管理主要基于国务院于2013年1月21日颁发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央行于2013年11月15日颁布的《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在行业人士看来,《管理办法》整体有积极意义,很多内容更加细化和与时俱进,有利于规范征信服务市场和未来征信体系健康发展。

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副局长田地在近期中国财富管理 50人论坛(CWM50)召开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意见征求与征信业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会上表示,《管理办法》的出台要重点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对信用信息和征信业务进一步做出明确规定;二是对征信业实施全环节监管,切实加强个人征信信息保护,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三是通过加强信息安全保障以防范信用信息泄露和非法使用;四是推动信用信息依法共享,有效利用,更好地满足金融创新、金融普惠及金融风险防范需要;五是明确征信信息跨境流动的相关规定,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对外开放的总体战略要求,满足跨境贸易、跨境投融资等国际交往中的合理征信需求。

但同时,《管理办法》对信用信息、征信业务的定义,引发了行业不同的理解。

首先,在对信用信息的定义上,传统的认识是在“信贷”场景下的信息才会被认定为征信信息,但本次《管理办法》进一步扩大到了“金融经济活动”。“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有研究人士对记者表示,目前的定义比较宽泛,超出了信贷业务的范畴,定义范围为金融经济活动,这与之前有区别。同时,今后的信息采集、加工、提供可能只限于持牌个人征信机构,在此情况下数据服务商将来提供信用评分的产品该如何处理?

争议征信业务的“边界”

在对被监管业务的定义范畴上,在此前颁布的《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对于征信机构的定义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同时明确规定,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应当经央行批准并获取央行颁发的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业务。

目前,国内获得个人征信牌照的机构主要是央行征信中心、百行征信及最近成立的朴道征信。

设立企业征信机构,应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据央行征信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2月末,全国共有23个省(市)的131家企业征信机构在人民银行分支行完成备案。

在此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新增了“征信功能服务”的阐述。其中第四十四条提到,以“信用信息服务、信用服务、信用评分、信用评级、信用修复”等名义对外提供征信功能服务,适用本办法。

有资深个人征信业务从业者表示,“《管理办法》已经囊括所有的金融机构信用评价或信贷业务服务的数据服务公司的业务,覆盖了所有基于个人数据的机构。”目前有从事第三方业务的金融科技类公司、基于大数据技术的评分机构等类别,是否也将包括在监管范围内,让行业疑问“征信业务的边界”在哪里。

对个人征信业务仍将牌照管理

此次《管理办法》对个人征信业务提出要求,包括对方案报备、信息采集、机构名称等方面,例如,第九条规定业务方案要报备、第十条规定信息采集要授权、第十一条则要求机构名称要告知。

田地在1月25日央行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强调,个人征信业务需要持牌经营,并纳入征信监管。打着大数据公司、金融科技公司等旗号,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

在关于“个人征信机构”从事的征信业务的定义和范畴,行业有不同的声音。对于对个人征信业务,有人认为应该继续实行牌照管理;有人认为应该放开牌照管理。例如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杨东建议,应当基于数字经济三维结构理论,放开牌照管理,让更多的互联网平台开展个人征信业务,从而提高对数据要素的使用效率。

也有学者认为应当“有限开放”,刘新海认为,个人征信属于严监管的行业,涉及金融业务,涉及个人隐私保护和公平正义,所以应该继续实行牌照管理。由于涉及多方利益(消费者、信贷机构、监管),个人征信业务需要在一定的门槛下有限开放。但是个人征信系统的顶层架构有待完善,个人征信数据的开放和共享需要解决,这样可以让更多金融科技公司参与,来满足快速发展的消费信贷市场的风控需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提到,“与征信机构合作,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的其他信息处理者,应当在签署合作协议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报备”。

如此,在目前个人征信机构牌照管理的背景下,未来从事个人征信相关业务的机构,是否将分为牌照管理和监管报备制度两种模式?“目前还有待观察,需要有具体的解释细则和实施案例。因为这是央行征信局尝试的一种新型监管方式。但是和个人征信,信贷风控相关的,特别是和个人数据密切相关的业务未来监管会加强,合规成本会提高。”对此,刘新海对经济观察报记者表示。

刘新海认为,未来个人征信还是会进行牌照管理,而和信贷风控相关的个人数据业务进行分级监管也是大势所趋。

征信监管的他山之石

《监管办法》的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月10日,记者从部分从业者处了解到,征信行业对此非常关注,多地曾组织研讨会进行讨论和互动,尤其涉及到数据业务、信用评价的公司表示,预计将会对业务产生不小的影响。“征信体系的建设是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同时,建议也鼓励在征信机构之外,可以存在多种多样的科技公司提供辅助业务,和征信机构合作。”有从事金融机构服务的第三方数据服务公司建议。

人民银行参事室副主任张韶华认为,征信牌照应分类分层次,对征信机构应该按照其专业性对牌照进行区分,综合性和专门性的机构可以并存。

在第三方数据分析行业的规范和监管方面,张韶华表示,根据国际经验,征信机构大多实行会员制,有数据模板,定期从会员处获取信息,信息由会员共享。综合性征信机构一国不超过3家,主要负责身份识别、借贷历史与整体负债率方面信息收集。第三方数据分析公司信息来源非常广泛复杂,且向任何付费主体提供。目前我国第三方数据分析公司有1000多家,在解决借贷“白户”问题方面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有其存在的客观性和必要性,建议不对其完全实行牌照管理,而是通过规范与之合作的金融机构,达到对其间接规制的目的。

关于国外发达征信业的经验,刘新海对记者分析称,对个人征信及其相关领域进行分级监管。例如对个人征信进行严格监管;对一些专业征信机构,即面向特定人群和特定领域,进行有限监管,例如在一定年收入之上进行监管;对于一般性的数据服务商(用于营销、风控等用途的非传统征信)采用备案。

第二,处理好数据开放和数据保护的平衡。一方面鼓励征信机构之间以及和技术公司的在合规的前提下进行数据共享,开发更多的征信产品和服务,满足信贷市场的需要;另外一方面对于侵犯隐私和违反公平正义的行为进行重罚,例如巨额罚款。

第三,纳入替代数据进入征信报告有标准。由于信贷市场和经济环境在变化,对于个人征信数据的吐故纳新是征信机构的重要工作。但是让替代数据进入征信报告或者是信用评分有着一定的程序和标准,例如像某资深专家提出替代数据要满足“准确、及时、全面、相关、合规”的基本要求,而且还要征求包括消费者在内利益多方的意见以求得共识。

第四,刘新海认为,信息技术和模式创新驱动征信业。一些领先的征信机构建立多个创新的研发实验室,每年会开发上百种征信产品和服务来满足多层次信贷市场的风控需要,而且还通过并购、收购的方式来拥抱新技术,整合各种资源。

金融机构新闻部记者
主要关注上市公司、证券、银行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