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大法官如何讲政治(2)
导语:最高法院不是“政治性法院”。九大法官,是不同的总统在不同历史时期任命的,这些人如果有观点分歧,一点儿也不奇怪。不同的法官,在不同的司法理念指引下,自然会得出不同结论

在布雷耶看来,死扣宪法条文,只会“破坏宪法创设的民主政府框架——这个政府,不仅保护基本个人自由,还允许公民自治,最终实现有效自治”。这里的“民主政府”形式,正符合他对“积极自由”的界定——一部宪法不仅应保障公民免遭政府的胁迫与侵害,更应当赋予公民自治的权利;政府的存在价值,就在于赋予每个人平等参与政治生活的机会。 

现任大法官出书坦陈自己的宪法立场,并公开批评另一位大法官的司法理念,即使在崇尚学术自由的美国,也是非常罕见的。《积极自由》出版后,在司法界、学术界引起很大反响,不少法官、学者撰文支持,也有很多人提出批评。不过,就连布雷耶自己也承认,他根本不指望说服那些信奉宪法原旨主义的同僚。事实也的确如此,从2005年至今,在许多重要案件中,他都位于少数方,只能在异议意见中发言。毕竟,决定案件胜负的,不是谁的司法理念更先进,谁的法学造诣更精深,而是谁能够争取到关键性一票。 

2008年,“赫勒诉哥伦比亚特区案”(Heller v. District of Columbia)中,布雷耶与斯卡利亚以笔为刀,就宪法第二修正案是否限制普通公民持枪,各抒己见,展开了精彩绝伦的正面交锋。最终,由于中间派大法官肯尼迪站在保守派一方,自由派阵营以一票之差败北。在日趋保守的最高法院,布雷耶的见解再有道理,也很难上升为多数意见。历史上,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路易斯·布兰代斯这样的大法官,无论身后声誉多么卓著,在任时也只能扮演“伟大的异议者”角色。布雷耶也曾告诉《九人》作者杰弗里·图宾,如果可能,自己更愿意成为多数方的一员,因为所有的异议意见,终究只是失败者的意见。与撰写异议意见相比,著书立说或许更能传播自己的司法理念。 

2010年,布雷耶推出新书《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与以往不同,他这次选择的读者群是美国普通民众。在他看来,宪法已经创设了一个民主政府,但民主政制的有效运作、垂范久远,取决于政府不同分支的协作配合,以及广大人民广泛、积极的参与。如果人民对政治生活完全没兴趣,对司法机关的作用完全没认识,那么,当政府借多数人名义,侵犯少数人权益,甚至干涉司法独立时,民众可能会置若罔闻、无动于衷。 

为了说明问题的严重性,布雷耶忧心忡忡地指出,在今日美国,三分之二的人可以说出《美国偶像》三个评委的名字,却只有三分之一的美国人能说出三大政府分支的名称,四分之三的美国人连法官与议员的区别都不知道。当务之急,是普及常识,开启民智,向广大人民介绍司法机关在当代民主政治中应当具备的功能、地位和作用。 

为了能让更多人读到,并且读懂此书,布雷耶尽可能化繁为简,用平实、直白、浅显的文字语言阐述观点,并辅之以生动、翔实的史实和案例。他结合最高法院最近五年审理的重要案件,尤其是“赫勒案”、“关塔那摩囚犯案”,认真讨论了法官应当如何解释法律,推动实现切实可行的民主。 

布雷耶首先提出的,是最高法院在现代民主政治中的合法性问题。法庭上,布雷耶是一位“设问大师”,经常通过层层设问,逼得庭辩律师自曝逻辑漏洞,然后抽丝剥茧,逐步展现自己的立场。在本书开篇,他借一位非洲法官之口,抛出一个疑问:“为什么法院说什么,美国人都会照办?”随后,他以时间为线,分别梳理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切诺基印第安人迁徙案”、“德雷德·斯科特案”和“小石城事件”的来龙去脉。布雷耶试图说明,最高法院并非民选机构,它在美国宪政体制中的无上权威,并非一朝一夕确立。历史上,大法官们也会犯糊涂、做错事,而且,当法院判决不被主流民意接受,甚至遭遇总统、国会抵制时,司法的作用将无从发挥。经过几代大法官的孜孜努力,美国的官员和人民,才将遵从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视为公共习惯,司法至上的观念才真正得以形成。2000年,尽管有一半美国人不认同“布什诉戈尔案”的结果,但还是选择尊重最高法院的判决。布雷耶之所以回顾历史,也是为了提醒同事:绝不能滥用人民对最高法院的信任。否则,司法权威荡然无存的历史可能重演。 

法官到底该如何裁判,才能维系人民的信任,实现切实可行的民主?布雷耶反对死扣条文的宪法原旨主义,也不赞成法院唯我独尊,过度自信,盲目司法。在他看来,对于国会通过的法律,法官应合理推断立法意图,评估预期后果,审慎进行解释;对行政分支的决策,法官在推敲其合法性时,也应适当考虑专业部门的相对专长;最高法院应尊重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民意基础,注重下级法院在认定事实、案件管理上的优势,维护司法先例的稳定性;此外,法官在解释与个人基本权利相关的法律时,应灵活进行价值观判断,用好比例原则,尤其当国家安全面临严重威胁时,法院更应竭尽全力,令总统和国会恪遵依循宪法之责,避免出现“宪政独裁”的局面。 

许多美国学者的著作提到“三权分立”时,往往谈分权制约多,讲分工协作少。布雷耶认为,最高法院与白宫、国会、各州、下级法院之间,或许存在紧张关系,但绝非截然对立,法官必须认可并尊重其他政府机构的职能。只有统筹考虑自身及其他机构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最高法院才能使司法工作更加有效,才更有利于创制一个切实可行的民主政府。读到这些内容,恐怕就不难理解,布雷耶大法官为何会十几年如一日,一直坚持参加总统的国情咨文演说。我们也借此了解,这位顾全大局的法官如何“讲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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