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望转型中国的法治前景

张伟2017-01-26 09:34

经济观察报 张伟/文 法治之于现代中国,为时已不算短。从“依法治国”入宪算起,也有20年了;以文革结束之后的改革开放论,几近40年;似乎已经到了可以一论短长的时候。常言道:一元复始,万象更新。这自是人们在新年对未来的无限希冀与向往。辞旧迎新之际,对于法治的前景,很多人是相当乐观的。因为法治建设的成绩十分显著,有目共睹,乐观是很自然的。而在我看来,法治中国的未来,固然不缺光明的前景,但也不可过分乐观,尤其不应该盲目乐观。

为什么不能盲目乐观呢?因为从较为宏观的层面的着眼,我们依然身处于现代中西碰撞、交通以来法治建设的关键转型期,也就是现代法治建设的“历史三峡”;急流险滩的危险,虽然有希望避开,但能不能顺利通过,还有待考验。

也许有必要在此对法治的内涵再作澄清。我所谓现代法治的内涵,是一种以立宪政治为基础的政制结构和政制状态,不仅包括非常政治状态下形成并得以存续的政制构架和日常政治状态下的政治社会秩序,更为重要的乃是确立了一套成熟的从非常政治向日常政治的转化机制。从历史背景上看,现代法治是在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开启了欧洲现代性进程之后,伴随着资本主义发展和资产阶级革命逐步落实的。从价值取向上看,宪法政治构架的建立是现代法治最为重要的前提和核心,其目的则是通过对政府权力的防范和控制即建设有限政府来保护个人权利不受侵犯。现代法治的确立,不仅构成了西方主流的政制形式,而且塑造出一种独特的现代政治文明和社会形态,进而促进了西方资本主义的快速发展,最终成为世界现代化进程的主导力量。

从这个法治的意义出发,无论是晚清修律立宪,还是辛亥革命,乃至于中华民国、人民共和国,也只是法治建设的方法、途径不同,而在通过政制建设形成一个优良的政治构架进而达成独立富强的国家建设目标、实现中国社会的现代转型上,则不存在根本分别。因之,我们就可以将自戊戌变法以来中国社会的现代转型看做是一个在外部因素的影响下而从事以立宪政治为核心的法治建设史。这样看来,现代中国法治的历史,已经超过了170年。

在这超过170余年的历程中,法治建设实质性开启的时间却并不太长。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纠正极左路线、果断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变法图强才再一次绝处逢生,成为中国现代社会转型的正道,法治建设才得以从容展开。特别是1992年确定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建设市场经济就是建设法治经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全社会主义法制不仅成为执政者的基本认识,更是全社会的一致呼声。于是,公法与私法的基本规范得以确立,更有依法治国入宪、人权、私有财产保护入宪,法治建设取得重大的阶段性成果,成就当下的基本法治格局。40年,国家可以从积贫积弱成长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对法治的成长来说,还难以足够巩固或成熟。此不可盲目乐观之一。

更为重要的是,从法治的内涵出发,完整的法治建设大致是有两个维度的。一个是法治的政治之维,一个是法治的司法之维。所谓法治的政治之维,是指法治背后的政制结构,或者说宪法政治。而所谓法治的司法之维,体现为公民在司法平台上的互动式参与,并体现为一个个标志性的司法裁决;公民的各种重要权利也是经由关键的司法裁决来一再获得重申和保障。也就是说,法治的这两个面相,其司法主义的一面如果是表,则其宪法政治的一面就是里。这并不是说法治的这两个面相孰优孰劣,而是说互为依存,且其中存在这一个从宪法政治到司法主义的演化,也就是近年来政治宪法学所一直主张的从非常政治向日常政治的转型。只有存在宪法政治的前提,才有司法法治的可能;也只有司法法治的成熟,才标志着法治的成熟并成就一个国家的法治理想。

我之所以特别强调这个法治的宪法政治结构,是因为面对法治我们往往容易注意到其司法主义的一面,而也总是容易倾向于忽略其不那么显明的一面,即其宪法政治的一面。170余年的曲折现代法治之路,也许在某些法治的形式上,无论是法律职业,还是司法实践,我们或有足够乐观的资本。但是,令我们也相当困惑的是,有的时候,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很难说已经牢固树立,普通民众对司法的信心仍有待增加。之所以存在当下这种法治状况,可能是长期以来的形式主义法治建设缺乏宪法政治的坚实根基的结果。更有甚者,对法治之宪法政治之维的忽略甚至刻意回避,已然成了某些主流法学的“娴熟技艺”。此不可盲目乐观之二。

由于中国法治在上述时间和空间上的不足,法治前景不宜盲目乐观。但是,更应该看到,一种理性和建设的力量也在崛起。

我们的法治建设,毕竟有了40余年的从容。长期以来裹挟、压制中国法治成长的激进主义洪流毕竟在不断退却、消逝。一直难以有效发育的健康的保守改良力量也随之不断茁壮成长,并转化为82宪法以来的良性政治结构。一种非常政治向日常政治的转型已然成型。法治虽不十分理想,又的确在不断前行。

这些都是足以值得期待的理由。在祛魅的现代世界,法治是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唯一选项。中国显然不是这一潮流的例外。所谓“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我以为,在这一潮流中,法治中国的未来,必定存在实践理想的机遇。让我们且行且珍惜!

(作者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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