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江悲剧:让我们先从生命和伦理制高点走下来

言咏2020-12-08 13:34

言咏/文 一起社会新闻引发舆论场巨大的争议甚至对立。这源起于一则视频:安徽望江县一名17岁女孩跳江自杀,当时几个接警的警察就在岸边,未能救回她的生命。一方观点认为,警察虽然有施救动作,但从视频看,明显迟疑而不力,“花季女孩在警察‘注视’下溺亡”,这样的标题冲击力很强。另一方观点则认为,当事警察不会游泳,从视频中能看出他们试图救援了,让“旱鸭子”贸然下水救人,那不是以几条生命的代价去挽救另一条生命?

乍一听双方都有道理。前者很容易让警察陷入道德和操守的困境,从法律上说,《警察法》规定了警察的救助义务,人民警察在遇到公民的人身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公民处于其他危难情形时,应当立即施救。从民众情感上来说,人们也普遍认为,一旦警服警徽在身,就不是一介平民,担负的使命更大。后者则占领了伦理制高点,不应当“以命换命”的说法让人无以反驳。虽然警察负有法定救助义务,但当没有救助能力时,公安部2016年发布的处置规范,也不鼓励盲目下水。

这两种互相对立的观点,都是站在了生命和伦理的制高点上,一方从女孩生命的角度,一方从警察生命的角度。这样的争论于公共讨论无益,因为每一方都是天然的“政治正确”。我们有没有可能从制高点上下来,再来讨论这一起悲剧,是否有处理不当的地方?如果处理得更好一些,能否挽救女孩的生命,而不一定陷入“以命换命”这样矛盾尖锐的结局?

比道义伦理层次的争论更值得反思的,是我们的应急救援体系是否可以更专业、更规范、更高效。

这几位警察应该是接到有人跳河自杀的报警后赶至现场的,而非巡逻时碰巧路过。那么,公安机关在接警后是如何处理的,需要调查组介入调查,复盘并公布。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规定,处警民警应当按规定着装,警容严整,携带必要的警械、通讯工具等处警装备;专职处警民警应当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灾及医疗救护技能。同时还规定,110处警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交通、通讯工具、枪支、警械、防弹背心及绳索、急救包等警用装备和救援器材。因此,在接到明显涉及落水的警情后,出警时时候携带了相应的救援装备,比如救生圈、救生衣?如果紧急情况下只能派出不会游泳的警员,是否第一时间通知了当地消防部门及医疗急救体系?部门之间的联动响应是否迅速及时?出警的准备和过程是有制度规范的,是业务是否专业的体现。救援结果无法预估,我们也不提倡以警察的生命为代价施救,但响应迅速、准备充足的出警,能为更好的救援结果打下基础。

从视频看,赶至现场的警察带了救生衣,但并未第一时间携带至事发河边,当女孩扑向深水区后,有人返回警车取救生衣再回到河岸。从这一细节来看,警察的行动是不专业的、是迟缓而不力的。在明知跳河警情的情况下,为什么不随身携带救生衣?如果理由是救人心切忘了拿,只能说救援上太不专业。如果第一时间穿上救生衣下水,女孩有可能被拉回,警察也不一定付出生命的代价。

在这起悲剧事件种,具体的出警过程、出警准备——包括人员和装备情况,到场后的处置过程及施救情况,都需要调查组在调查之后给公众明确的交代。没有人要求警察去做无谓的牺牲——我们崇敬置自身安危于不顾的逆行英雄,他们的勇气与无畏中闪耀着人性的光芒,但是,我们也理解,每一个人对自己生命的珍惜。我们也鼓励在施救时的理性与理智。不过,这不妨碍我们在制度、流程以及业务素养上的追责、复盘。失职者当被惩罚,制度不完善处当改进,能力欠缺处当补短板。与其把矛头指向当事警察的懦弱,更应该看到其背后的系统缺陷。

舆论中还有一种声音,认为跳河自杀者和意外溺水者不一样,对前者,更应该顾虑施救者的生命代价。这是不对的。看似站在生命至上的立场上,其实给与了生命价值高低之分。那些试图自杀者,至少在他们自身的感受中,都走投无路,心灰意冷,他们需要关怀,需要力量,一次生命边缘的挽救之后,不意味着没有重整旗鼓的可能。也因此,望江悲剧背后,青少年的心理健康问题也值得关注。

花季少女生命的逝去让人扼腕叹息,这起悲剧引发的争议随着事件信息的进一步明晰或许还会继续,情绪化的谴责和各说各话的争论都不可取,反而会淹没理性的思考。这一起事件中应该是有教训可以汲取的,希望这样的悲剧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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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版主编
武汉大学法文系毕业。08年入职机动记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