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他人申购债券牟利 原上海银监局干部王亚民及其兄双双获刑

李微敖2021-11-16 12:00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李微敖 种昂 为帮助他人申购银行间市场债券、并从中获利的群益证券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下称:群益证券)上海代表处企业融资部原主管王亚健,被认定犯受贿罪成立,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近日,上海市崇明区法院公布了王亚健的这一判决情况。

在一年之前,王亚健的弟弟——原上海银监局国有银行监管处现场检查一科科长王亚民,因同一事项,被判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王氏兄弟是透过两家国有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0000.SH,下称浦发银行)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1328.SH/03328.HK,下称交通银行),申购其发行承销的债券,从中获利的。

2021年11月15日,一位接近案情的债券行业资深人士对经济观察网记者表示,王亚民兄弟案,是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因为缺乏债券配售的具体规则,而使得权力寻租大行其道,从而实现“无风险套利”的一起典型案例。

王亚健QQ群中结识债券交易商陈泳

王亚民,1971年12月出生,上海人。他在银监系统工作多年,2005年12月任原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下称:上海银监局)国有银行监管处副主任科员;2009年4月,晋升为主任科员;2010年12月,转任上海银监局国有银行监管处现场检查一科科长,直至2015年4月。

他的哥哥王亚健,1968年12月出生于上海市,任群益证券上海代表处企业融资部主管。

王亚健是在一个QQ群中,认识了陈泳,两人并在上海会面。

2008年11月,陈泳发起成立了重庆普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普耘投资),并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普耘投资注册资本100万元,但实缴只有20万元。

成立之后,普耘投资在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恒丰银行)开设了丙类账户,以进行银行间债券交易。

按照中国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托管账户开销户规程》规定,该公司设置甲、乙、丙三种债券一级托管账户。三者的不同,简单而言,丙类账户与甲、乙类账户的区别在于,不能通过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交易,必须通过结算代理人来交易;而甲类账户可以代丙类账户清算交易,而乙类账户只能自营。

一位债券行业的资深从业人士还告诉经济观察网记者,一般而言,甲类账户的所有者是各家银行机构;乙类账户是资管机构为主;而丙类账户的条件很宽泛,各家私募、投资公司等都可以开设丙类账户。

陈泳的证词显示,在两人相识后,他询问王亚健,能否帮忙买到银行公开发行的债券,如果可以的话,他会把赚到钱的不低于50%的利润分给王亚健;并且,以后做得量大的话,可以进一步提高分成的比例。

王亚健就此询问了当时在上海银监局工作的弟弟王亚民,王亚民表示,可以帮忙。

债券发行无公开配售规则 寻租大行其道

为什么陈泳需要向王亚健及通过王亚健向王亚民求助,去购买银行公开发行的债券?

恒丰银行一位高级职员的证词称,在2009年至2010年间,银行间债券市场刚起步时,行情比较好,若能申购债券成功,利润是比较大的,但是申购的机构多,想要申购成功有一定的难度,需要有人际关系或是运气,即使是恒丰银行自己去申购,也有很多次的申购是不成功的。

陈泳也称,“当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行情比较好,申购的机构特别多,可能有的债券有几百家金融机构申购,因为标的有限,最后只有几十家能够中标,不打招呼几乎不可能拿到债券。因为没有公开的配售规则和行业规定,如何配售的权力,在承销商和发行人手中。要向承销商和发行人打招呼,才能提高申购成功的概率或是提升配售额度。如果其不去打招呼,由于其找的代申购金融机构大部分规模较小,而且不是上海本地的金融机构,几乎不可能申购成功。”

2021年11月15日,接近案情的债券行业资深人士还向经济观察网记者介绍,在2010年前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起步阶段,交易商协会会针对短融(短期融资券)、中票(中期票据)出台一个协会指导价,“这样的指导价和实际的债券市场价之间会存在价格差,等于在债券市场上人为地制造了‘灰色地带’。一级市场上买的一些债券,拿到二级市场上去卖,转手就能挣八九十个BP(Basis Point,基点,一个BP即0.01%),等于1亿元的债券,可以挣八九十万元,基本是无风险套利。”

不过这种指导价模式,在2013年前后就取消了,通过一二级市场的价格差,实现无风险套利的模式不再存在了。

而企业债,则是承销商定价,“有些债,明明年利率6%就可以发行出去融到资,但承销商可能会为了照顾有些客户的利益,就往高处定,比如7%去发债融资。这样谁拿到这些债券,谁也就有了1%的套利空间——1亿元的债券转手就可以挣100万。”上述债券行业人士介绍。

事后,恒丰银行金融市场部一位高级职员的证词也称,彼时,恒丰银行是从普耘公司指令的上家金融机构按指令的价格买进债券,然后以买进价卖给普耘公司,普耘公司再指令银行以卖给下家金融机构的预定价格买入债券,银行买入后再以上述价格卖给下家金融机构。卖给下家金融机构的价格减去从上家金融机构的买进价格,扣除支付给银行的佣金,就是普耘公司的利润。

上述债券行业资深人士还表示,在当时的债券市场上,像普耘投资这样的小公司去开设一个丙类账户,然后再寻找各种关系来申购债券的情况比较普遍。

给浦发、交通两银行打招呼 王氏兄弟获利超百万

王亚民找到的债券承销发行商,是浦发银行和交通银行这两家国有控股大行。

根据事后浦发银行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投行业务部一位负责人的证词,2009年左右,有一名浦发银行的领导打电话向他介绍王亚民,称王是上海银监局的工作人员,要联系买债券。之后,王亚民到了他的办公室,称会联系一些金融机构向浦发银行申购部分债券,要求得到他的帮忙和关照。

这位浦发银行总行投行业务部负责人的证词,反映了浦发银行为什么要对王亚民“买账”的心态:

王亚民当时是在上海银监局国有银行监管处工作,只负责对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机构在沪分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管,“虽然(王亚民)现在不负责监管浦发银行,但以后说不准会调到监管浦发银行的部门去,所以要和他处理好关系。而且,也能从王亚民处了解到银监局监管的内部政策,或者检查的尺度和动态。”

于是,该负责人马上将王亚民介绍给浦发银行投行业务部负责发行债券团队的工作人员,称“这是上海银监局的领导,他之后会联系一些金融机构到我们银行申购债券,你们到时候关照一下。”

这位人士还说,浦发银行当时发行承销的这些债券,“在配售环节没有具体的规则,由银行自己掌握配售的方式”;而王亚民后来打招呼要申购的债券,都是“非常紧俏的”。

“这些债券,向浦发银行申购的金融机构数量,远远多于最终能够申购成功、配售到额度的金融机构,申购成功的比例小。如果王亚民不打招呼,投行业务部一般会优先配售给熟悉或者有合作关系的金融机构,而王亚民提供的金融机构都是比较小的机构,都不熟悉,而且这些机构和浦发银行都没有合作关系。”

在对接交通银行方面,王亚民则是通过他的老领导——时任上海银监局交通银行监管处处长、上海银监局交通银行主监管员(副巡视员)打电话,要交通银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帮助王亚民申购债券。

交通银行金融市场部的这位总经理也在证词中证实,“债券配售没有具体的规则,主要是给予交通银行有密切业务往来的对象进行配售。当时银行间债券市场行情比较好,向交通银行申购债券的金融机构数量多,远远大于最终申购成功的金融机构数量,所以申购成功的比例是比较小的。特别是和交通银行没有较多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是申购不到的。”

就是因为上海银监局负责监管交通银行的领导打电话,他们才答应帮王亚民申购债券。

彼时,交通银行的工作人员会在配售时,给予王亚民提供的机构以优先配额,债券配售表最终还是要由这位总经理签批,“工作人员会主动告知王亚民提供的申购机构是否在内,若未主动告知,其也会过问王亚民提供的申购机构是否在内”。而王亚民提供的申购机构中,与交通银行的业务往来都比较少,如果没有打招呼帮忙,“这些机构是申购不到(交通银行发行承销)的(那些债券)”。

“亲兄弟明算账”后 双双以受贿罪获刑

通过王氏兄弟的帮助,普耘投资在2009年2月至2010年4月间共申购到15支债券,分别为:

09武水务CP01、09光明CP01、09营口港CP01、09京能MTN2、10沈机床CP01、10商飞MTN1、10申能CP01、10甘电投CP01、10马钢MTN1、10川高速MTN1、10浦路桥CP01、10沪交运CP01、10首旅MTN1、10皖出版MTN1、10沙钢MTN2。

该公司由此获利共计240.39万元,陈泳从中分给了王亚健115.61万元,基本相当于其中的一半。

陈泳称,按照当时的“行规”,送给王氏兄弟的金额,其比例实际达到了税后净利润的70%。

陈泳还说,为表明自己不私藏利润,每次债券交易成功后,他都“会将债券买卖成交单或是利润结算单,通过QQ发送给王亚健,这样王亚健就能知道每支债券具体赚了多少钱,然后再按照利润分成。”

王亚健并没有独享这100多万的“收益”,他从收到陈泳给付的第一笔利润后,就从中拿出一部分钱给王亚民,并告知王亚民“你帮我拿的债券,对方获利后把钱分给我了,我也给你一部分。”

王亚健把这些钱提现后,“将钱款用报纸包好并放在纸袋中,在自己公司附近与王亚民碰头,交给王亚民”。

前前后后,王亚健分给了自己的弟弟王亚民约56.65万元。

时隔7年多后,王氏兄弟案发。

其中最早被抓获的是哥哥王亚健。2017年10月11日,他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

此后,案情几经反复:2017年11月14日,王亚健被释放,并于当日被监视居住(指定居所),同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2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并于当日被监视居住(在住处执行),2019年6月17日被解除监视居住。

他的弟弟王亚民,则是在2017年10月23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到案之初,王亚民“否认犯罪事实,后才予以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后来一度对王亚民解除了刑事强制措施。

2020年7月15日,监察机关又将王亚民控制。同年11月17日,上海市崇明区法院一审判决王亚民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王亚民“自愿认罪认罚”。

在王亚民案落定7个多月后,他的哥哥王亚健,在2021年6月22日,又被监察机关留置,6月25日被刑事拘留,7月5日被逮捕。此案后由上海市崇明区检察院向崇明法院提起公诉。

法庭审理阶段,王亚健的辩护律师称,王亚健一案“应当定性为行贿共同犯罪,且应认定王亚健系从犯”。

而崇明法院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故应对本案中王亚健的行为以受贿罪的共犯进行评价。依照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及‘部分实行全部承担’的定罪处罚原则,王亚健应当对其与王亚民共同收受的金额承担责任。”

最终,王亚健也被判犯受贿罪成立,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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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报首席记者
2003年从业迄今,近年来专注于涉及公共利益的,经济、法治、环境、健康类新闻题材的调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