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野中的妇女权益保障

魏化鹏2022-02-28 12:27

(图片来源:东方IC)

魏化鹏/文 如何依法保障妇女的权益,成为当前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在国家治理层面,《妇女权益保障法》正面临大修,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公布《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面向全国征求意见,截止至2022年1月22日,共有85221人参与,提出意见和建议,共计收到意见423791条。

从这组数字可以看出,民众对此部法律修订的参与度极高且充满期待,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出,妇女权益亟待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保障。妇女权益的保障需要各阶层共同努力,不仅要在文化上革除歧视妇女的封建思想,还要建章立制,把陋习关进制度的笼子。

《修订草案》总则由8条扩容到12条。总则是一部法律的纲要和灵魂,它的变化体现了立法精神的变化,同时也是整个社会对妇女权益从基本权益到具体权益认识的变化。《修订草案》丰富了“歧视妇女”的内涵和外延,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基于性别排斥而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同时规定了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机制、司法机关的责任、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性别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教育等新规定。

此次《修订草案》第六章将人身权利修改为人格权益,条文也由原来的7条扩容为16条,章节名称的变化,体现了对女性从人身安全的保护上升到了人格尊严的关爱,内容的增加表明对女性人格权益的保障更加具体和细化。当女性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相应的程序进行维权和追责,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负有保障义务。

相较于旧法,《修订草案》一个突出的变化是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责任。

《修订草案》在总则第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检察职责, 依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具体的程序性保障措施也明确立法,如妇女遭受暴力侵害或者面临暴力侵害现实危险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再如,侵害众多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诉讼。人身保护令、检察建议、检察公益诉讼,共同织起了保护妇女权益的诉讼网。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授权性条款,其发挥应有之功效尚需其他部门法的配合,如《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

拐卖、绑架妇女犯罪作为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益的犯罪,相较于其他刑事犯罪,有其自身的特点。从犯罪学的立场出发,对一类犯罪行为进行治理,需要打防结合,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制定预防和打击的对策。相关研究表明,收买者单身男性占绝大多数,购买的目的,主要用于强迫婚姻,包括成为收买者本人或其亲属的妻子,比例达90%;另有小部分用于强迫卖淫和进一步贩卖,司法机关应当在受害女性一方起诉离婚的时候,运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如部分被拐妇女在受到威胁、虐待甚至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登记结婚,或者当时已经患有精神疾病,这样的婚姻由于当事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应认定为无效婚姻。

在被拐妇女在健康状况方面,超过1/4的受害人患有不同程度的精神疾病,如精神发育迟滞、精神分裂、抑郁症、癫痫病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大对患精神疾病妇女的救治力度,建立专项救助基金。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拐卖、绑架妇女线索发现机制,加大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力度,在社会层面进行正向的宣传教育。

草案规定已相当的明确,但如何将其落实到位,从纸面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将良法演化成善治,尚需各方共同努力。我们期待一部行之有效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让法律为每一个“她”保驾护航。

(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犯罪学教研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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