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间矛盾不应沦为悲剧序幕

柳宇霆2022-11-10 16:44

柳宇霆/文 事件开端时,谁也没有料到,竟然会是这个结局。据江苏南京玄武区警方通报,11月8日19时许,家长鲁某某因当天上午其儿子在幼儿园与同班男童争抢玩具时被对方戳破头皮,到对方家中讨要说法。期间,鲁某某情绪激动,用手击打该男童面部,致其仰面倒地。该男童祖父祖某某先后持塑料椅、木椅与鲁某某发生肢体冲突,被鲁某某推倒在地受伤。目前,鲁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孩子是各家的宝贵疙瘩,在幼儿园被其他孩子伤到了头,家长心疼甚至生气,这可以理解。可是,作为一个成年人,作为孩子的家长,在别人家里按捺不住性子,出重手打对方年幼的孩子,还把老人推成骨折,这一番充满戾气的操作,偏离了正常轨道,也把一个小范围的家庭问题,变成了一个需要司法机关出面的涉法问题。

从法律上讲,鲁某某的确有违法犯罪之嫌。据被掌掴男童的母亲唐女士称,9日下午,法医已为他们做伤情鉴定,涉事家长的掌掴行为导致其儿子面部挫伤、(左)外耳挫伤,听力也受到一些影响,将作进一步检查;孩子的爷爷右侧腓骨上段骨折。如果对方孩子和老人的伤情鉴定结论为轻微伤,鉴于鲁某某有“殴打、伤害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等情节,那么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视情“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目前,鲁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显然伤情鉴定结论已达到轻伤标准。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对照具体案情,确应依法“升格”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鲁某某如果争取对方谅解,对后续处理将会有利。9日晚,一段视频显示,在祖某某家中,疑似鲁某某家属上门致歉,一度跪下请求原谅。根据两高《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综合考虑故意伤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鉴于鲁某某属于为受伤的孩子讨还“公道”,本身属于一般性的矛盾,如果再积极赔偿,得到对方的谅解,也有可能适用缓刑。

无论处理结果如何,对于两个家庭来说,都是一种不幸。鲁某某动手脚打老人小孩,虽然解气,却涉嫌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不仅人身自由受限,还很有可能因此挂上“前科”。至于对方家庭,在这场本不应该发生的矛盾冲突中,老人和孩子也都受了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痛定思痛,不能不说“冲动是魔鬼”、“暴戾是毒药”。

本案并非孤例。翻看报道,因为子女在幼儿园、学校被其他孩子欺凌,父亲气愤出手酿成惨案的事例不少。在浙江瑞安,一位父亲在小学厕所里杀死了女儿的男同学,只因为对方打伤了孩子眼睛;在江西上饶,另一位父亲在小学教室里连捅某男孩13刀,只为给自家孩子“出气”。因为孩子间的矛盾,导致一个孩子失去了生命,另一个孩子的父亲成了杀人犯,给班里的孩子蒙上终身阴影,这是谁也不愿见到的连锁恶果。

一个文明的社会,定分止争靠的是理性和法律,而不是意气用事。孩子的矛盾、家庭的纠纷,不应该沦为悲剧的序幕。作为当事人,有必要在付出昂贵成本后深刻反省,公众也应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别让社会戾气推倒一片多米诺骨牌。

(作者系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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