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解冻 顾雏军质疑利息太少

张邦松陈秀月2015-06-02 08:19

经济观察报 记者 张邦松 陈秀月 在股权转让款被冻结了十年零八个月之后,顾雏军收到了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但这位原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柯尔)董事长对该方案上的数据产生了极大的困惑。顾雏军认为,《方案》提到的股权转让款的利息与他的预期相去甚远,据他本人的估算,可能中间有大约3.6亿元的利息差不知所踪。

顾雏军于2015年5月17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方案》。此方案分配的财产为“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转让持有的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6.43%的股权所得6.8亿元,该款截止2015年3月31日的利息为45715308.61元。”据顾雏军表示,此6.8亿元股权转让款是在2006年5月被佛山中院纳入其账户。这意味着,这6.8亿元经过八年零十个月,总共产生的利息仅有45715308.61元。“我粗略计算了一下,每年平均存款利率只有0.65%。”顾雏军说。

巨额利息差

疑惑由此而来。

多年的商界沉浮,顾雏军认为自己深谙银行界的游戏规则。按照佛山银行界的揽储游戏规则,揽储银行支付给中间人的回扣为总金额的0.5% - 1%每年,而且还要给存款人正常的定期存款利息,甚至还要上浮。如果只支付平均0.65%的活期利息,则每年至少还有2%的定期与活期息差支付给中间人。对于四大国有银行之外的商业银行,给中间人的息差会高达4%以上。如果这些商业银行运作广东格林柯尔这笔6.8亿元股权转让款可能会产生3.6亿元人民币的利息收入。

据顾雏军表示,2006年5月,广东格林柯尔出售其科龙电器股权所得的6.8亿元现金按法律规定应属于广东格林柯尔所有,应由广东格林柯尔的财务人员存入银行,再由佛山法院冻结。按照公司财务规定,广东格林柯尔的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必定会把这笔巨款存入定期利息最高的银行,肯定会做三个月或半年定期存款,这样即使中途取出也只是损失最后一期的定期与活期息差而已,定期存款到期前提款会得到当期活期利息。

“这是一个常识。”顾雏军说,他认为,之所以出现这个巨额利息差,是有人利用这笔资金从中牟利。

一位不愿具名的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深从业者认为,“因当时活期利率0.72,还要扣20%利息所得税,平均0.65的年化收益,面上是合理的。但银行竞争手段多样,他(顾雏军)的推测也合乎情理。”他同时表示,“冻结资金无法进行投资理财等运作,只能从商业银行竞争中得利。”

一位要求匿名的律师告诉经济观察报,如果是赃款或者涉案资金,为了防止转移隐匿,办案机关可以采取措施,但应当按照程序进行。这其中包括列单造册、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并保障其救济权利。

前述律师进一步解释道,若如顾雏军所说,6.8亿元被佛山中院纳入其账户,佛山中院需要进行司法赔偿,支付资金占用费。双方若未约定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标准,法官可以凭自身的经验和遵循司法惯例设定计算方式。“法官可以自由心证,但是在判决书说理部分要阐述理由。”

据顾雏军表示,2013年5月23日,佛山中院在举行他的财产分配听证会时,他曾当面多次追问法官:这6.8亿元存在哪个银行?利息是多少?法官只是回应“利息是有的”,并未做进一步解释。

前述律师表示,按照司法惯例,法院依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予以调整。而这个法理的基础是请求损害赔偿应当以实际损失为依据。

目前,尚无证据表明这6.8亿元的款项以何种利率存在哪家银行。经济观察报记者电话至佛山中院宣传科,但至今未得到关于此问题的回应。

顾雏军表示,希望通过法律程序调查该笔款项的账目始终。

漫漫平反路

让顾雏军困惑的不止于可能存在的巨大利息差,对其经济犯罪案的重审的一再延后也让他难以理解。

2008年1月30日,佛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三罪并罚决定对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顾雏军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80万元。此前他已经在看守所里为这个结果等待了2年半的时间。

2012年9月6日,顾雏军正式出狱。

次年,顾雏军向最高人民法院就其经济犯罪案提起了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后发回广东省高院再审。广东省高院于2014 年1 月17 日立案,案号为“(2014)粤高法刑申字第29号”。但15个月后,顾雏军只收到了五次延期审理通知。2015 年4 月20日,广东省高院再次决定第六次延期,审限到期日改为2015 年7月24 日。

顾雏军查阅相关法律后发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顾雏军表示,除了等待可能于七月份到来的开庭,他能做的事情非常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