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改背后

董瑞强2017-08-03 18:45

经济观察网 记者 董瑞强 8月1日,经济观察网记者从国务院网站获悉,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了第682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下称《决定》)。

记者了解到,上述《决定》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7月16日由李克强总理正式签署国务院令,8月1日对外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进行修改,是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决定》取消了不适应形势发展需求的审批事项,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减轻了企业不合理负担,对进一步激发企业和社会创业创新活力,推动政府转变管理方式和服务企业、便利群众,具有重要意义。

8月2日,环保部部长李干杰在环保部党组中心组(扩大)学习会上强调,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和《条例》十分及时、非常重要,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新要求,体现了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新要求。新修改的《条例》在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设计了很多操作性强的制度措施,对于全面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水平意义重大。

哪些修改内容?

经济观察网对修改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梳理,《决定》对现行条例主要做出了三方面修改:其一,简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事项和流程;其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其三,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服务。

对修改内容进行细分,具体包括六方面:一是删除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二是简化环评程序;三是细化环评审批要求;四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五是加大对未批先建、竣工验收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六是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在简化环保审批事项和流程方面,删去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报批时间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为开工建设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投资审批的关系由前置“串联”改为“并联”;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等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审批程序,并将环境影响评价和工商登记脱钩。

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规定建设项目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审批或者经审查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明确不予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具体情形;强化环境保护部门在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职责;加大对未批先建、竣工验收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引入社会监督、建立信用惩戒机制,要求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征求公众意见,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竣工验收情况,环保部门要将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未依法公开验收报告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另外,《决定》明确审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进行相关的技术评估,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并要求环境保护部门推进政务电子化、信息化,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后的《条例》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第17条明确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相关的验收标准和程序。目前,环境保护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环保“三同时”主体责任,规范企业自主验收的程序、内容、标准及信息公开等要求。

背后有何考虑?

之所以对《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国家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

自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颁布并实施《条例》近二十年以来,对贯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防治环境污染,减少生态破坏,发挥了重要作用。

不过,环境保护部政法司相关负责人告诉经济观察网,“随着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提出了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责任追究等新的要求。现行《条例》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暴露出较多问题,亟待修改完善。”

该负责人表示,一是有关验收、试生产、环评前置审批等条款,已与新《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上位法不一致,二是有关环评审批的内容与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要求不相适应,与环境管理转型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另外,2016年,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境影响评价法作了修改,调整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流程,并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根据国务院改革要求和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需要对现行《条例》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自2013年正式启动修改《条例》工作,在近5年时间里,环保部作为起草单位,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完成了《条例》的起草、修改、调研和论证等工作。双方在修改过程中,依法多次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并就修改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和论证。2017年6月21日,《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并于7月16日以国务院令第682号公布施行。

接下来,新修改的《条例》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李干杰对贯彻实施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认真学习领会,全面掌握新修改法律法规的新规定;二是强化宣传培训,增强社会各界守法用法意识;三是着力细化实化,抓紧配套法规文件制定,加快制定环保设施验收标准和程序,确保与新修改的《条例》同步实施;四是严格执法监管,确保两部新修改的法律法规实施后取得实效。

此外,环保部相关负责人告诉经济观察网,“在《决定》执行过程中,一是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基层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准确理解改革要求;二是要及时完善配套规定,对与决定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清理;三是要全面准确严格执法,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放”要放彻底、“管”要管到位、“服”要服务好,通过执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大环保新闻部记者
关注国家工业、环保领域产业政策,重点关注钢铁行业、电商、环保、新能源、高端智库等相关方向。擅长深度报道和人物专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