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小晖涉六百亿集资诈骗案开庭 公诉人指控中披露了哪些细节?(附庭审实录)

姜鑫2018-03-28 19:37

(图片来源:上海一中院官方微博)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姜鑫 2018年3月28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简“安邦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犯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一案。

作为案件的公开审理法院,上海一中院官方微博对庭审情况进行了播报。

根据上海一中院微博消息,公诉人、辩护人先后围绕本案指控的事实向被告人吴小晖讯问、发问。被告人吴小晖承认其控制的产业公司入股邦财险、安邦集团,但否认曾担任安邦财险的副董事长;承认在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过程中曾收到保监会禁止超规模销售的监管函;但其个人理解没有超过规模。对起诉指控事实有关的其他问题;被告人吴小晖或者没有正面回答;或者部分否认。同时,吴小晖表示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在庭审现场中,公诉人对吴小晖的犯罪行为做出了哪些指控?在指控和举证过程中又有哪些关键点值得关注?经济观察网记者根据庭审情况播报进行了梳理。

关键点一:无视监管规定 超规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

据公诉人指控,2011年,被告人吴小晖隐瞒对产业公司(吴小晖个人所有和实际控制的公司)的实际控制关系,通过产业公司控股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邦财险”)、安邦集团后,以安邦财险为融资平台,指令该公司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并主导产品设计,授意制作虚假财务报表宣传折页等申报材料,骗取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销售批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2011年7月,在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金额超过保监会批复规模后,吴小晖无视监管规定,仍然下达超大规模销售指标,并以超募资金两次增资安邦集团及安邦财险,虚构偿付能力,披露虚假信息,持续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非法募集资金规模急剧扩大。

在举证过程中,公诉人播放安邦财险高管的作证视频,宣读了安邦财险高管及工作人员、保监会工作人员等20余人的证言,出示安邦财险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报批材料、投保单、培训课件、绩效奖励兑现情况、会议笔记、保监会批复、保监会质询函和监管函、行政认定函等书证以及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吴小晖指令安邦财险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并主导产品设计;在超过批复规模后,保监会多次责令安邦财险整改,吴小晖未按要求整改,无视监管规定,仍下达超大规模销售指标,设置配套考核机制,要求安邦财险继续扩大销售规模。

被告人吴小晖则表示,销售额度是动态的,相关证人证言不属实。

关键点二:骗取资金652.48亿元

在指控中,公诉人表示,2017年1月5日,累计向1056万余人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超出批复规模募集资金7238.67亿元,并将部分超募资金转移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归还债务、个人挥霍等。至案发,实际骗取652.48亿元。

这一过程,在进一步的举证中被呈现:公诉人宣读安邦集团、安邦财险、产业公司的董事、高管及工作人员等的证言,出示董事会决议、增资批复、股权转让协议及售后回购协议、资产管理合同、微信审批截图、资金划拔审批表、记账凭证、行政认定函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吴小晖通过虚假投资、分红等名义将1601亿余元超募的保费资金,划转至其个人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归还债务等,至案发时实际骗取652.48亿元的事实。相关证据还证明180亿元和319元两次增资款,均是被告人吴小晖以股权投资等名义将安邦财险超募的保费资金划出后经过层层流转,最终进入31家产业公司作为自有资金转入安邦资本金账户增资。

此外,公诉人还出示证据,证明被告人吴小晖的集资诈骗行为系基于个人意志、为课取个人和益而实施的个人行为。

关键点三:利用职务便利 两次划款不记账共100亿

据公诉人指控,2007年1月,被告人吴小晖利用担任安邦财险副董事长,全面负责该公司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指使公司高管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保费资金30亿元划转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其中,29.25亿元用于支付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其余0.75亿元沉淀于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

公诉人还表示,2011年6月,被告人吴小晖用上述职务便利,指使他人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保费资金70亿元划转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其中,69亿元作为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的自有资金,用于增资安邦财险,其余1亿元沉淀于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

关键点四:控制的37家股东公司对安邦集团控股比例达98.22%

公诉人出示了安邦财险及安邦集团的公司工商登记设立和变更资料、保监会的相关批复、吴小晖任职情况等书证,证明安邦财险于2004年成立。成立时7家初始股东中,6家是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吴小晖先后任安邦财险的董事、常务副董事长。2011年,安邦财险变更为安邦集团。2013年,吴小晖任安邦集团董事长、总经理。2014年3月和12月,吴小晖控制的中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30余家产业公司分两次增资180亿元和319亿元入股安邦集团。截至2014年12月1日,安邦集团注册资本619亿元,吴小晖控制的37家股东公司控股比例达98.22%。

关键点五:证人称被要求注册大量空壳产业公司

公诉人播放原安邦集团多位高管及吴小晖妹妹吴某某等证人的作证视频、出示证人证言,证明200多家产业公司都是吴小晖个人所有和控制的公司,并利用其中38家公司,通过2011年6月和2014年的两次增资入股,绝对控制了安邦集团及安邦财险等子公司;吴小晖将安邦财险作为融资平台,采用对安邦系公司与产业公司实施明暗两条线管理的方式,掌控核心财务人员,打通安邦保费资金与产业公司之间的划转通道,为其将安邦保费资金转移至产业公司作了充分准备。

吴某某的证言还证实,吴小晖将其安排到产业公司工作,帮助设立和管理产业公司;吴小晖让其多次借用老乡或亲戚的身份证注册了大量空壳的产业公司,其中部分公司用于增资入股安邦。

对此,被告人吴小晖表示,有的产业公司以前的股东不是他,他也不知道有这么多产业公司。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提出,部分产业公司成立于安邦财险之前;部分相关证人系在产业公司成立后进入产业公司,并不清楚产业公司的成立情况,相关证言系推断。

关键点六:指令众多高管和关键岗工外逃或休假逃避调查

公诉人宣读了安邦集团、产业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2017年3月,被告人吴小晖知道警方开始调查安邦集团后,指令众多高管和关键岗位员工外逃或休假逃避调查,更换电脑、手机,删除“邦邦”审批系统,清理电子邮件及销毁数据资料、工作记录等方式对抗调查,隐瞒、掩盖犯罪事实。

被告人吴小晖表示,其没有逃避监管、对抗审查。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认为该组证据与指控的事实没有关联性。

关键点七:超募资金两次增资 藏匿保费

据一中院披露,公诉人播放了安邦财险、安邦集团高管的作证视频,宣读了安邦财险、安邦集团高管及工作人员等的证言、出示了安邦保险历年投资余额表、保监会的行政认定函、保险合同样本、宣传资料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吴小晖为了扩大保费融资规模,采用了以超募资金两次增资,藏匿保费,修改利润、调整数据,披露虚假信息,持续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等诈骗方法。

被告人吴小晖表示,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没有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的行为。

关键点八:利用巨额保费虚假注资

针对保监会、银监会(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认定函,合议庭经评议后要求该会派员就行政认定函中的相关问题及本案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向法庭作了说明。

原保监会工作人员出庭说明,被告人吴小晖利用保费进行巨额虛假注资,并隐瞒股权关系实际控制安邦集团;擅自超售投资型业务,骗取许可并隐匿业务编制虚假报告;隐匿并转移巨额保险资金至个人控制的空壳产业公司;持续向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披露报送虚假信息。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均已查实,并严重违反《保险法》《会计法》《行政许可法》以及保监会相关规章规定。安邦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保险市场和国家金融秩序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原银监会工作人员也出庭说明,被告人吴小晖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承诺还本付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符合非法集资的特征。

安邦何处去?

作为保险行业的一匹黑马,市场对安邦两个字并不陌生,从2004年成立财险起家,在十余年的时间里安邦的寿险业务跃至行业保费规模前三甲的位置。“黑马”神话似乎在金融行业进入严监管时代后难以续写。

2017年6月14日凌晨,原保监会主席项俊波被调查后的两个月,安邦保险官网发布声明称,安邦保险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吴小晖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职,已授权集团相关高管代为履行职务,集团经营状况一切正常。受此影响,6月14日早间开盘,安邦概念股几乎全线下跌。

而在此之前的5月,由于年金产品存在“长险短做”,规避保监会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有关监管规定,安邦人寿曾被保监会禁止申报新产品三个月。

在2018年春节假期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保监会突然宣布将于2月23日起对安邦集团实施接管。此前市场的疑惑就此落地。

宣布接管的同时,保监会表示,安邦保险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因涉嫌经济犯罪,被依法提起公诉。鉴于安邦集团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可能严重危及公司偿付能力,为保持安邦集团照常经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中国保监会决定于2018年2月23日起,对安邦集团实施接管,接管期限一年。

据了解,接管工作组负责人将行使安邦集团法定代表人职权,接管工作组行使安邦集团的经营管理权,安邦集团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停止履行职责,集团及各级机构经理、副经理按照接管工作组授权履行职责。

接管工作组包括接管财产、信息系统、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聘请专业管理团队履行管理职责,并负责制定考核激励评价制度;决定安邦集团的经营管理,保证安邦集团业务正常运行,完善内控制度;清查安邦集团资产和负债,依法保全、追收、管理和处分资产。以安邦集团名义处理对外事务以及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控制安邦集团风险,提出风险化解方案;协助有关部门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等。

在公告中,保监会表示,接管过程中,接管工作组将积极引入优质社会资本,完成股权重整,保持安邦集团民营性质不变。

附:吴小晖案庭审实录

上海一中院庭审 吴晓晖案 庭审内容1

上海一中院庭审 吴晓晖案 庭审内容2

上海一中院庭审 吴晓晖案 庭审内容3

上海一中院庭审 吴晓晖案 庭审内容4

上海一中院庭审 吴晓晖案 庭审内容5

上海一中院庭审 吴晓晖案 庭审内容6

上海一中院庭审 吴晓晖案 庭审内容7

上海一中院庭审 吴晓晖案 庭审内容8

上海一中院庭审 吴晓晖案 庭审内容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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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庭审 吴晓晖案 庭审内容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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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新闻部记者
关注证券、新三板、保险行业与上市公司相关领域。擅长深度报道。